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最新( 七 )


第五十七条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 ,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 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 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第五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 。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 , 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 , 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 ,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 , 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 , 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给予通报批评 ,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 , 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 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 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 ,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 。
第六十二条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 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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