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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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违反“绿色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及对环境的污染 。其中,造成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我们称为侵权人,那些权益 受损的称为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谁的权益受损,谁就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 张权利,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公益性突破了“无直接 利害关系便无诉权”,将有权作为原告的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 。比如,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又如,一些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 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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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229 条至第1235 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 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 偿 。在此之前,对环境破坏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没有相关规定,但《民 法典》实施后,如果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 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比如,某一企业故意违 反国家规定偷排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该企业除了可能面对环境 信用评级降低、环境监管频次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被责令限产停 产、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银行信贷受限、有关资格被取消、税收优惠被 追缴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外,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 任等民事责任,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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