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十 )


《民法典》条文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以案释法
江某伟于2015年8月5日离婚,离婚后在珍爱网注册会员,备注的相关资料为“未婚、没有小孩” 。之后于2016 年7 月9 日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不好,但并未离婚,也未撤销、修改在某网络平台的相亲信息 。2017 年11 月,崔某与江某伟通过珍爱网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认识,并经双方初步了解后,崔某抱着组建家庭的心愿接受了江某伟的热烈追求,双方随后于2017 年 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3月23日,两人在聊天中,崔某知道了江某 伟复婚并有两个孩子的事实,于是两人发生争执,经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派出所调解,崔某与江某伟各自向对方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干涉对方生活 。但之后,江某伟并没有按照保证书承诺的那样不再干扰崔某的生活,而是多次在微信聊天中以偏激言辞辱骂崔某,并以公开双方性爱视频相威胁,想要与崔某恢复恋爱关系 。崔某认为,自己名誉权及贞操权受损,于是起诉江某 伟,要求江某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
本案中,关于贞操权问题,贞操权应系性自主权,虽然在民法中未明确 列明,但其与名誉权同样应属于人格权范畴,故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侵害人格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 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是否侵犯人格权,需要从受 害人是否存在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认定 。在本案 中,江某伟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在婚恋网站上积极结识异性,其行为足以使 崔某误认为双方均本着以婚恋关系为目的而进行深入交往,从而与其发生性 关系,给崔某的心理造成一定伤害 。在崔某得知真相后向其寻求解释时,江某伟不但不表示悔过,还以公布崔某隐私相要挟并有辱骂、诋毁的言行,恶 意明显 。江某伟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主观过错明显 。因此,江某伟的行为侵害了崔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 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鉴于江某伟的侵权行为仅限 在双方及亲友之间造成影响,侵权损害的救济应与侵权损害的范围相一致, 故可以根据江某伟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损害后果,酌情让江某伟赔偿崔 某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崔某与江某伟、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东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 民终7796 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出现了法律的真空地带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定行为是否有效 。如代孕合同,目前没有关于代孕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其本质是将代孕方子宫内的孩子作为民法上的“物”进行交易,将孩子(自然人)作为民事交易活动的 客体,显然与一般社会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众的公共道德严重不符,应认定为无效 。
2
某些法律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但行为成立的条件违反法 律、公序良俗,也将导致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比如,某人在遗赠自己的财产时,提出以婚外第三人替遗赠人生育儿女为条件,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方能获得相应的遗产,这种遗赠行为所附条件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则遗赠行为也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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