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九 )


法官说法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
诚信原属于一种内心道德,法律将诚信确定为基本原则,指引民事主 体的民事活动,使诚信原则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或法律是否有规定,诚信都是约束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则,当事人不得以双方 未约定或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的,约定也无效 。比 如,在某些演出合同中,演出的举办方知道了演员的隐私,即使合同中未约 定保密义务,举办方也需要依据诚信原则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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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秉承诚信原则,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平衡 。这种利益的平衡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比如,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定制了一套家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但由于商 家在约定的时间第二天后才送货,买方便主张商家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这样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因为商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有瑕疵,但未构成 根本违约而影响买方的实际权利的实现(如获得家具的所有权) 。买方可以向 商家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另一方面,当事人与社会利 益的平衡,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 用权利,这是对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诚信原则也当然不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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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个行为规 范时,才可以适用,这是由诚信原则补充法律和合同漏洞功能决定的 。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法律不能预料到某些利益冲突或是全面规定某些行为 遵守的法律规范,裁判者需要通过诚信原则补充法律漏洞,解决可能出现的 利益冲突 。合同漏洞,即指双方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需要 诚信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

公序良俗原则(你我要有“底线”意识)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我们常看到一些标语,如斑马线上的“礼让行人”,公园草坪中的“爱护环境”,医院里的“禁止大声喧哗”等标语,这些标语其实就是公序良俗的外在体现 。
公序良俗的内涵丰富,简单说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 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如我们常说的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等 。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比如我们常说的不得婚外同居, 不得在公众场合“裸奔”等 。事实上,公序良俗的内涵是抽象的,公序良俗多源于实践,我国地域宽广、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同时受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们的生活观念、思维方式、风尚习俗的影响,特别是在社会价值、 观念、利益、文化呈现多元化的时代,公序良俗不能像法律规则那样对某一具体行为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也正因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民法将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准则,弥补了法律的局限性,从而保证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有序发展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如,非法代孕、私通之约定、包养协议等,这些行 为即使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行为均是无效的 。
目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如赌博);(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我们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要注意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防止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 公序良俗导致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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