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八 )


曾子“杀猪教子”、商鞅“立木建信”、季布“一诺千金”……这些耳熟能详的故事告诉我们同一个道理,即诚信待人、诚信做事 。“诚信”常被称为 “立身之本”,指引我们为人处世要言而有信、言出必行、说到做到 。
在民事法律中,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将我们恪守承诺的传统美德予以延续,更将诚信予以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律界的“帝王条款”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具体而言,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主体欲与他人开展 民事活动时就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 。例如,商家在出售某一商品时,当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问题时,商家应如实告知,不能隐瞒 。二是民事主体在与 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 。通俗地讲,即“我对你作出了承诺,只要该承诺不违法、具有可操作性,我就得按照承诺履行” 。三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 。比如,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家要积极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买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
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民法典》条文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以案释法
2007年8月18日,田某成与艾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田某成到艾叶公司工作,期限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2016年 6月21 日,田某成(乙方)、艾叶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书》,约定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二、甲方将于 2016年7月20日结清乙方所有劳动工资待遇;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放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该协议有田某成、艾叶公司签字及加盖印章确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田某成认为,由于自己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没有正确的认知,签订该协议时,对合同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构成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于是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书》并要求艾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等费用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对田某成的仲裁请求 。田某成不服仲裁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仲裁事项 。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田某成与艾叶公司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中也记载“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且田某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应视为田某成签订该解除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田某成没有证 据证实其与艾叶公司签订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存在违反田某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应支持田某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是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诉求 。另,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是禁止反言,其基本内涵是言行 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在田某成与艾叶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 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艾叶公司已按照约定实际支付了田某成相应的工资待遇后,田某成又向艾叶公司主张克扣的工资等系违反了上述诚信原则内容,亦不应支持 。(田某成与连云港艾叶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详见江苏省连云港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34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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