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17)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 ,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 , 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 ,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由共用业主负责 , 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 , 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 ,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 , 业主专有部分的 , 由业主负责维修 , 并承担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 , 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 , 并承担费用 。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
第五十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 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物业保修期满后 , 出现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
(三)共用消防设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 , 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 , 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 , 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 ,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 , 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 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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