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龙岗新政印发!旧住宅区公开选择开发商模式开启(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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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月2日) , 为规范龙岗区旧住宅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 ,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 经龙岗区政府同意 , 正式印发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 择市场主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实施细则》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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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 , 市政府于2012年01月21日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 以下简称《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 《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 , 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 , 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 , 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 , 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 ” 2016年12月29日 , 经市政府同意 ,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 , 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 提出—— “ 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 , 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 同时还规定“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 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 ” 为贯彻落实《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暂行措施》的相关要求 , 稳步推进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活动 , 我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特草拟本《实施细则》 。

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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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等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监督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相关活动 , 接受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的备案; 3、辖区街道办事处: 负责具体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 , 负责组织、协调、跟进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的具体实施 。 4、业主大会: 代表和维护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 有权按法律及政策规定对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进行表决; 5、业主委员会: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代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处理相关事项 , 协助、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 6、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 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旧住宅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

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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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章专门规定需要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旧住宅区项目范围 。 考虑到《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于2012年01月21日方才发布生效 , 参照“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 , 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后才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 而《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项目 , 可继续由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 并由该单一主体经申请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实施 。 同时 , 结合《暂行措施》规定的政策放宽情形 , 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 , 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 可无须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 以保持政策适用统一 。 此外 , 为避免社会公众对本政策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 即产生旧住宅区系应该按照城市更新路径实施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路径实施改造的疑惑 , 《实施细则》第二条将政策适用范围限定为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 , 表明本《实施细则》无关旧住宅区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事宜 , 旧住宅区的改造模式的确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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