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龙岗新政印发!旧住宅区公开选择开发商模式开启( 四 )

No.4

资格取消情形

为确保旧住宅区项目的稳步推进实施 , 防范市场主体或其控股方倒卖、变卖项目 , 故《实施细则》中规定经公开选定的市场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 , 不得通过转让市场主体的股权(合伙份额)或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项目 。 此外 ,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几种情形 , 如产生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 , 可以取消市场主体资格;情形包括: 1、在选定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等情形且查证属实的; 2、违背承诺转让市场主体股权(合伙份额)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的; 3、 自被选定为市场主体之日起两年内 , 仍未完成与项目首期全体业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工作的 。 其中 , 第3种规定的情形 , 主要参考《暂行措施》的相关规定 , 旨在通过设定合理工作时限敦促市场主体和业主及时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等工作 。 为引导业主理性表达补偿诉求 , 敦促市场主体与权利主体及时完成签约工作 , 同时形成签约倒逼机制 , 《实施细则》中规定发生上述第3种规定情形 , 市场主体资格丧失的 , 项目同时终止并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 且自市场主体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旧住宅区项目的城市更新改造申请 。

来源: 深圳市城市更新网

▌ 免责声明: 本文不代表公众号观点 , 仅供读者参考

▌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有侵权 , 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