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違法強拆造成被拆遷方合法權益受損,應予賠償( 二 )

同年10月 , 馬某先后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 區法院于12月作出判決確認建設局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

2015年 , 馬某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建設局支付建筑物補償款一百多萬;賠償強拆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3.5萬元;支付強拆行為造成的房屋租賃費用8萬元 。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馬某并非該村村民 , 其修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2011年經土地管理部門探測是空地 , 屬于農村耕地性質 。 2013年拆遷安置小組開始實施涉案土地區域內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

法律分析

馬某提出的多項賠償請求哪些能得到支持?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 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 , 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 , 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 , 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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