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違法強拆造成被拆遷方合法權益受損,應予賠償( 三 )

本案中 , 涉案土地系農村耕地 , 馬某不是該村村民 , 其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將被征收的涉案土地 , 在未辦理審批手續并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情形下 , 開工翻建涉案房屋屬違法建設 , 對違法建設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 國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對于馬某提出的違章建筑物中建筑材料的賠償問題 , 其屬于合法財產確定無疑 , 但建設局發現馬某違法建設的房屋后 , 及時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 告知了違法事實、聽取了陳述和申辯 , 并責令其立即停工 , 之后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 限其自行拆除 , 且告知了權利救濟渠道 , 并未剝奪其自行拆除及盡量保留建筑材料使用價值的機會 。 所以一百多萬的建筑物補償款及8萬多的房屋租賃費用不能得到支持 。

關于房屋內物品損失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如果拆遷方未盡注意義務造成財物損失被拆遷方可以主張賠償 , 例如沒有按規定對屋內財產進行搬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 若損失是被拆遷方的原因造成的 , 則不在行政賠償范圍內 。 本案中 , 建設局提交的拆除現場視頻資料等證據 , 雖然可以證明其對物品進行了清點登記 , 被拆房屋內無任何財產的事實 , 但無法證明原物返還給馬某的具體情況;馬某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亦無法證明其具體損失 。 所以法院在審理時結合案件實際 , 在充分保護馬某權益的基礎上 , 以90%的高比例判令建設局賠償馬某房屋內部分物品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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