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海量信息,算法推荐如何守好边界( 二 )


合理确立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是互联网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 。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时 , 由于其面临的是海量信息 , 法律并没有笼统地要求其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 也就是说 ,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时 , 并不事先对上传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但如果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 如将热播的影视作品以设置榜单等方式进行推荐 , 用户侵权行为像红旗那样鲜明 , 达到了“红旗标准” , 互联网平台就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 构成了间接侵权 。 须注意的是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涉嫌侵权作品的行为 , 由于其后台无法看到作品内容 , 不能归入传统的作品提供行为;但就其主动推荐而言 , 又与典型的服务提供行为存在差别 , 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 。 因此 , 让其承担直接责任 , 显得过于苛刻 。 但如果一般性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 又与其推荐涉嫌作品的主动性不相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 如果互联网平台主动对热播影视作品的主题、内容等进行了编辑并提供服务 , 就认为其违反了注意义务 。 尽管算法推荐作品前 , 互联网平台会对关键词等进行编辑加工 , 但这只是机器编辑 , 不能笼统地认为违反了注意义务 。 目前实践中 , 有些权利人为保护作品 , 最常见的是在某些热播的影视作品上添加视频指纹技术等 , 借此可以追踪侵权作品的传播 。 如果权利人要求自动推荐作品的视频网站采用该指纹识别技术 , 视频网站不采用该技术就可以认为其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 当然 , 有些国家和地区目前对算法推荐行为的规制更为严格 , 要求互联网平台对线上分享的视频著作权进行确认 , 这或许会抑制算法推荐的应用 。
(作者:李雨峰 , 系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知识产权治理创新研究团队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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