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離婚后不管狗狗,男子向法院提供訴訟,討要87.6萬飼養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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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到底算是財產還是孩子呢?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人 。 不過在今年的年初 , 美國有部分州頒布法律 , 要在離婚案當中將狗狗當做是一個需要照顧的孩子來考慮 。 如果是這么想的話 , 那么在離婚后 , 另外一方支付飼養費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 。 當然我們只是這么想想 , 但是在臺灣 , 真的有人這么向法官申請了 。

梁女士和盧先生在5年前就已經分居了 , 但是他們共同飼養的馬爾濟斯犬 , 銀狐犬和吉娃娃都是跟著盧先生一起生活的 。 然而最近 , 盧先生卻突然向法院申訴要求前妻支付飼養費 , 根據新北市公告的貓犬飼養收費標準 , 向前妻討要87.6萬飼養費 , 以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規定提清償債務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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