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求意見 保健品標簽需提醒“不治病”( 二 )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 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 , 接受社會監督 , 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

  新規還規定 , 保健食品標簽上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 , 并且對其包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詳見制圖) 。

  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 。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 , 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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