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求意見 保健品標簽需提醒“不治病”( 三 )

  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 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 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 , 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

  市場監管總局對該新規正在征求意見 ,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 , 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 信函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管司(郵編100037) 。 電子郵箱:samrduan@163.com 。

  有觀點認為 ,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 ,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廣告 , 也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應該說 , 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標注警示語 ,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傳 。 不過 , 相關規定并沒有明確警示語的位置和面積 , 無形中賦予了企業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 (統籌/余美英制圖/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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