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盗版玩偶、恶意抢注商标 这样蹭“冰墩墩”热度涉嫌违法( 二 )
肖志远解释称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 申请商标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且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而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就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 。 谷爱凌的姓名随着冰雪运动比赛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 , 为公众广为知悉 , 其本人是公众人物 , 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合理避让“谷爱凌”商标 , 未经谷爱凌本人同意对其姓名“谷爱凌”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 有违诚信原则 , 有商标恶意注册的嫌疑 , 相关商标申请应被驳回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律师补充道 , “冬奥会其他运动员如果因其社会关注度较高而成为公众人物的 , 也不得抢注 , 比如17岁中国小将苏翊鸣收获了中国体育代表团冬奥会历史上的首枚单板滑雪奖牌 , 对其姓名进行恶意抢注也涉嫌侵权 。 ”
据了解 , 去年3月15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 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 国家知识产权局14日还表示 , 将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 , 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
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罩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 也同时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 既穿着晶莹透明的‘冰糖外壳’ , 也戴着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罩’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14日这样说道 。
据了解 , 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受到《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 。 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 , 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格言、徽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 , 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 。 目前 ,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总计63项奥林匹克标志 。
身披多重铠甲 , 奥林匹克标志是否有了更多“光环”护体呢?李洪江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解释称 ,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 , 其保护范围一般要强于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的保护力度 。
李洪江举例称 , “比如某一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在‘衣服’品类 , 如果他人在其他类别诸如冰箱等使用类似的标志 , 其保护范围并不涉及;但是奥林匹克标志不同 , 其一旦被核准登记 , 将获得在45个品类的特别保护 。 也就是说 , 任何人不得将其使用在衣服、冰箱、方便面等全品类商品和服务中 。 ”
同样 , 针对侵权行为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引起纠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特殊标志保护条例》 ,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不得以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进行隐性营销 。
李洪江表示 , “‘隐性营销’是比较典型的商业使用行为 , 而又由于其比较隐蔽很难做出判断 , 经常被忽略 , 但是却能产生较大的损害 。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制售盗版玩偶、恶意抢注商标 这样蹭“冰墩墩”热度涉嫌违法】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杨月涵 吕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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