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 民法典是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吗( 二 )


除了合同编的精密规则外,侵权责任编也明确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合法边界,并提供了损害分摊规则 。如经由过错责任原则,平衡经营者的行为自由和对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保护;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损失 。在这一领域,民法典也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 。新增的“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实行自力救济 。这一制度可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霸王餐”问题 。
民法典与其他社会领域生活
市场领域是最为活跃、最有创新性的社会领域,也是民法典历来关注的重点,甚至是传统法律最为核心的调整领域 。但是,除了经济领域外,社会中还存在相当广阔的非经济领域 。
民法典并不介入私人生活,然而在必要时,它也为个人的社会交往行为提供规则 。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干预他人的生活,这是民众的共识 。然而,这种理念推到极端,就可能形成一个人与人过度疏离的社会,让整个社会缺乏温度,按照冰冷的利己主义和经济理性运行 。这显然也不是应当倡导的价值 。因此,民法典规定了诸多制度,鼓励人们守望相助 。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无因管理制度 。一方面,赋予行为人在特定情形干预他人私事的权利,而且赋予其请求受益人偿还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补偿其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它又严格限制对他人事务的干预,它要求合法的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严格的要件,如不能违反受益人真实意思等,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如甲不愿意赡养老人,乙见义勇为实行了赡养行为,甲不能以乙的行为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为由逃避费用责任 。这就妥当地平衡了见义勇为中的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惧为他人提供帮助 。
在私人交往中,民法典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合作,也关注双方之间利益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如侵权责任编新增“好意同乘”规则,以分配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 。“好意同乘”规则明确规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它一方面考虑了加害人的好意,另一方面顾及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既鼓励私人之间的友爱互助,又合理分配了损害承担,堪称两全 。又如它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自甘风险”制度规定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机理既在于尊重行为人自身的自由意志,也在于双方利益与风险的一致 。类似的规则在民法典中比比皆是,它们均为一个有温度的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
堪称民法典一个重大突破贡献的,是它确认了非营利法人制度 。非营利法人并非不能营利,而是不能将其所得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公益类还不得向出资人等分配剩余财产 。它包括公益类非营利法人和共益类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两者的事业目的或者是为了某个领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实现基于地缘和业缘、共同兴趣爱好的各种共同利益,但无论何者都超越了经济利益 。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非营利法人对应的是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非营利法人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自身对经济利益的超越,还通过共同体满足了更多成员的高层次精神需求 。近年来,中国人的公共精神有了长足发展,热心各类公益、有着超拔高远情趣和超越精神的人越来越多 。非营利法人制度,可谓热心公益的人们实现人生理想的法律工具 。与自然人单独从事这些公益行业相比,通过非营利法人更能发挥集腋成裘、滴水成河的组织优势和资金优势,最终使更多人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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