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 民法典是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吗( 四 )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 。因裁判标准的不明确,很多判决错误认定了夫妻债务,导致一方遭遇灭顶之灾 。为解决这一司法问题,民法典一方面保障配偶一方的利益,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面,为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有效地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
民法典第一次清晰地界定了家庭成员,其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而且也为其承担义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实践中,一些婚生子女可能并非亲生子女,民法典新设亲子关系否认诉讼,即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的确认诉讼;但成年子女只能提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而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这种起诉资格的区分源于一种伦理考虑:即使对非亲生子女,父母也有养育之恩,子女不能因血缘关系而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民法典与私人生活领域
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民法典全部规范的落脚点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王” 。民法典关注每一个个体,赋予他们相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其有充分的自由空间以形成自己的个性,追求自己的生活成就 。除调整个人与他人的交往外,民法典亦赋予个人自由而独立的私人生活空间 。这体现在财产权和人格权两方面,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人格权的规定 。
民法典历来是权利法,但传统民法典的中心是财产权,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将财产权和人格权并置,甚至更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人格权,一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二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 。后者主要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人格权,但某种人格权益又需要保护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新型人格权,如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就大大丰富了人格权的类型,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种宽泛的隐私足可为个人建构一个托克维尔所称的“宁静的个人主义” 。此外,为回应信息社会无所不在的监控对个人信息带来的巨大威胁,民法典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并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确定为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 。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还完善了有关人格权的具体规则 。虽未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但是,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就为自然人的信用损害提供了救济措施 。针对实践中频发的“性骚扰”,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课以防范性骚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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