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出資人決定房子產權,給3歲兒子買的房子,產權屬于誰呢?( 二 )

現實中經常會有這種狀況 , 父母一方面是為子女的未來考慮 , 另一方面是躲避自己的債務糾紛問題 , 于是選擇給自己的孩子買房 , 將房子記在自己才三歲的兒子名下 , 一旦自己遭遇債務糾紛導致破產 , 給兒子買的這套房子也入抵債范圍 , 兒子有經濟依靠 , 家庭也有最后的經濟保障 。 但是 , 這都是建立在家庭和諧的情況下 , 當婚姻突然破裂之時 , 房子的產權就又是一個大問題了 。

婚后給3歲兒子買了房子 , 結果離婚之后 , 兒子被法院判給了妻子 , 給兒子買的房子 , 丈夫還能夠要回來嗎?雖然買房之時 , 出資人其實是丈夫 , 要回房子的全部產權是妄想 , 但既然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買房 , 出資方丈夫起碼有一半 , 怎么說也能要回一半的房子吧 , 怎么就成妻子和兒子獨有的房子 , 怎么也要不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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