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出資人決定房子產權,給3歲兒子買的房子,產權屬于誰呢?( 三 )

其實 , 雖然房屋產權屬于誰 , 主要決定權在于出資房 , 但也有前提限制 。 舉個例子 , 假如父母給成年子女買房 , 出資方為父母 , 那么房子的產權實際上屬于父母;但是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三歲的兒子并沒有成年 , 心智未開 , 毫無民事行為能力 , 在這種情況下 , 這一三歲兒童名下擁有一套房產 , 其實屬于純獲利行為 , 不但不受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 , 其監護人也不能任意處置這套房產 , 而應當等待期獲得民事行為能力之后 , 方可對房子進行處置 。

從一時間事例也可以看出來 , 假如夫妻婚后共同買房 , 且是已經有孩子的情況下買房 , 給孩子買房其實是一個相當明智的手段 , 多數父母雖然最終走向離婚 , 但對于孩子還是相當看重 , 房子記在孩子名下 , 不僅對孩子有利 , 而且也免去了離婚財產糾紛 。 至于對孩子成年后自己買房影響的問題 , 不少城市存在認貸不認房的規定 , 只要房貸已經還清 , 孩子不再背負房貸 , 再買房同樣可以享受首套房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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