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二 )

常某不服鎮政府于8月11日作出的第一份《通知》 , 認為該通知沒有告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 沒有給其預留合理時間整改即拆除了相關地上物 , 不符合法律規定 , 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請求撤銷該《通知》 。 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復 , 認為該《通知》是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階段性行為 , 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 駁回常某的申請 , 常某不服提起訴訟 。

區政府答辯稱 , 涉案《通知》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最終處理 , 不成熟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 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區政府的理由是否成立?該《通知》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嗎?

法律分析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認為 , 要弄清該《通知》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 主要看是否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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