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能动手征地了?得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 二 )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 , 法定的补偿标准大家都十分清楚 , 那就是590号令所规定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 ,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只是让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标准 。 从现行的标准来看 , 主要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格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 但这样的标准往往不能满足被征收人今后的生产生活需求 , 我们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解释过为何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 虽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权力下放了 , 但是法律仍然规定了重要的实施步骤 。
其一 , 征收土地公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我们知道 ,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 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 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即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 , 这是对土地性质产生最根本性影响的一个环节 。 征收土地公告保障的是被征收人基本的知情权 , 且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 实践中 , 多数地方政府或是没有进行公告 , 或是公告的时间严重超期 , 或是在批文作出前就进行所谓“公告”来蒙骗群众 , 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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