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能动手征地了?得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 三 )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 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

其二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召开听证会 , 而申请的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进行了规定 , 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实践中 , 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而采取暗箱操作、各个击破的做法 , 或者公告的时间不够(有的是贴上就撕下来 , 历时不超过1分钟) , 也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个别听证会的材料是伪造的 , 甚至出现没公告之前听证会先开了的“穿帮”情形) 。 这样 , 最终报批的补偿安置方案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 也无法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