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校长陪餐”促推学校食安治理完善升级( 三 )
近期由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舆论中 , 有一种意见认为 , 发达国家学校实行的校长陪餐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 , 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 , 学校和食堂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两者没有任何利益关联 。 而在我国一些中小学、幼儿园 , 学校和食堂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 , 必须警惕和防范校长(园长)陪餐制流于形式甚至被消解于无形 。
上述担心并非毫无道理 。 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规定》明确 , 学校食堂分为自主经营的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学校和食堂之间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但这种监督主要属于内部监督 , 因此需要引入并不断扩大外部监督 , 才能保证学校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 。 至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 , 学校对食堂的监督应当属于一种外部监督形式 , 因此同样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监督形式 , 才能确保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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