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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与装修公司是一伙的 , 还报假帐 , 这个价钱 , 我不认可!”湖北恩施 , 男子因怀疑堂弟帮他装修房子、购买家具的账目有问题 , 遂将堂弟告上法庭 。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男子徐某平时在广东做生意并居住 。 徐某在回湖北恩施过春节期间 , 在其堂弟小明的介绍下 , 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房子 。
徐某随后又是通过小明介绍 , 将其新购买的房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某装修公司 。 因徐某长期在外 , 遂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 , 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 。 装修公司的装修报价为354693元 。
装修期间 , 徐某总共向小明转款373826元用于支付装修款、材料款及购买家具家电 。 而小明向装修公司总共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结清);购买家具电器 , 共计支出107512元 。
房子装修完成后 , 徐某验收入住 。 入住后 , 徐某与小明确认:小明之前所欠徐某的借款100000元 , 其中37500元借款冲抵装修及购物支出 。
但是 , 徐某认为装修与购买家具等实际支出根本不用这么多钱 , 中间肯定有问题 , 故徐某将小明诉至法庭 。
徐某的诉求是:
1、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造价以及部分家电、家具进行价格鉴定;
2、判令小明返还装修款100000元 。
随后小明反诉 , 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支付其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费用 。
本案徐某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 , 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 , 徐某与小明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
根据《合同法》第397条规定 ,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小明依据双方确认的装修报价354693元 , 在装修完毕后 , 最终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 , 既未超出委托授权的范围 , 亦未损害委托人即徐某的利益 。 同时 , 小明根据徐某的委托 , 代为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物品 , 共计支出107512元 , 有购物凭证在案佐证 , 故该购物行为亦未超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 。
综上 , 小明为完成徐某的委托事务 , 共计支出费用为447512元(340000元+107512元) 。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 ,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 , 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 。
据此 , 小明为完成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447512元 , 徐某应当偿还 。
本案中 , 徐某已向小明支付费用373826元 , 加上冲抵双方之间借款本金抵付的费用37500元(注:虽然小明欠徐某10万 , 但徐某主张只以其中的37500元抵账)共计为411326元(373826元+37500元) 。 扣减后 , 徐某还应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447512元-411326元) 。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徐某需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 。
一审徐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根据民法“谁主张 , 谁举证”原则 , 虽然本案徐某对小明的账目有异议 , 但却又不能举证 , 然而小明有购物凭证、装修公司的收据与转账记录 。 因此徐某需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
一审败诉后 , 徐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理由与诉求是:
1、小明在未得到徐某授意的情况下 , 擅自垫资 , 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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