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卖通未获ICP许可,3年纠纷卖家终获赔

12月20日消息 , 一场持续3年的纠纷案近日最终落下帷幕 , 近日 , 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透露 , 阿里巴巴旗下的出口电商平台速卖通定制的《阿里巴巴交易服务协议》存在不合理条款 , 判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卖家王某货款损失18375.65美元(127721.7929元人民币) 。
据了解 , 事件的起由是2013年 , 卖家王某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国际市场交易平台速卖通的交易过程中 , 在国际买家已经收到货的情况下未收到买家的货款 , 且阿里巴巴裁定将货款返还给买家 , 王某认为阿里巴巴的裁定结果不合理 , 给自己造成货款的损失 。 因此 , 王某在同年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历时3年后 , 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 根据判决书显示 , 在庭审当中 , 阿里巴巴集团曾提出异议称 , 按照阿里巴巴速卖通网站协议 ,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家 , 协议跟阿里巴巴新加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缔结 , 如果与Alibaba.com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发生争议 , 如果争议未能在双方间解决 , 则此争议最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解决 。

速卖通未获ICP许可,3年纠纷卖家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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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 卖家如果在速卖通平台中发生任何纠纷 ,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需要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维权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部在香港 , 而速卖通品牌所属的企业主体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另外 , 阿里巴巴方面还公开透露 , 速卖通从未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 即国内的ICP许可证 , 也没有登记作为速卖通的经营者 , 所以不具有承担责任的条件 。
浙江省最高法院认为 , 《阿里巴巴交易服务协议》系格式条款 , 将纠纷确定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解决 ,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某权利救济的实现 , 难谓公平合理 , 也有悖于便利原则 , 最终判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卖家王某货款损失18375.65美元 。
通过查询资料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 经营性网站需要ICP许可证 , 非经营性网站仅需要ICP备案即可 。 其中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
根据规定 , 阿里巴巴旗下的速卖通平台需要向国家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 , 而最新的资料显示 , 在今年的11月份速卖通平台刚刚获得浙江省的ICP备案 , 截止到目前依然没有取得ICP许可证 。
那么 , 在没有ICP许可证的情况下 ,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能否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速卖通平台是否属于违法经营?
对此 , 采访人员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 该律师解释称 , 在没有获得ICP许可证的情况下 , 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 但平台上所产生的商业纠纷不是其涉及违法的绝对理由 。
采访人员就此事向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咨询 , 至今没有得到对方的答复 , 速卖通的经营主体究竟属于哪家公司仍不得而知 。
速卖通于2010年4月上线 , 经过3年多的迅猛发展 , 目前己经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买家 , 每天海外买家的流量已经超过5000万 , 最高峰值达到1亿;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交易平台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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