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企业制度性成本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在推进“放管服”方面 , 《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方向 , 进行了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
一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 条例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 以保证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 。
二是简化末端网点开办手续 , 条例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 , 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 , 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 并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 , 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 减轻了企业布局末端网络的负担 。
三是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 , 条例注重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要求协会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 ,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
四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 条例规定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 , 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 ,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
五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 , 限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 固化了“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制度 , 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 创新了监管方式 。
明确服务质量规则 防范快件“野蛮操作”
在提升快递行业服务质量方面 , 《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 , 对快递服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一是确立了快件保价基本规范 。 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 , 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 , 衔接了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 。 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据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 。
二是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 。 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 , 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 并衔接了运送特定物品的特殊规定 , 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 。 这一规定肯定了“不着地、不抛件”的管理要求 , 进一步防范“野蛮操作” 。
三是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 , 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 , 并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 , 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
四是补充了无法投递快件的处理规则 。 允许企业根据寄件人要求处理无法投递的快件 , 细化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程序 , 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 五是充实了快递服务赔偿规则 。 明确将快件延误纳入企业赔偿范围 , 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 。 这一制度安排将行业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邮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 。
强化实施实名收寄 严格规范运单管理
在保障快递安全方面 , 《条例》坚持将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 。 针对快递服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 , 根据快递操作过程中人货分离、递送便捷的特点 , 条例注重在提高人防、技防、物防的基础上 , 优化、实化、细化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 , 增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强化安全生产制度:
一是在收寄验视和安检操作方面 , 要求企业必须作出验视标识和安检标识 , 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 。
二是在实名收寄方面 , 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 , 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 , 企业不得收寄 , 在不降低安全防范水平的前提下 , 减少了开展实名收寄的压力和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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