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 , 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 , 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 , 开放供成员国签署 , 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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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 , 《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 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 , 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 , 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 从公约条文数量上看 , 公约共有96条 , 实质性条文为88条 , 是《海牙规则》的9倍 , 《汉堡规则》的3.5倍 。 因此 , 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
中国观点
谨慎加入派
此派别以上海海事大学於世成、张永坚等为代表 , 认为《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并不明朗 , 对船、货双方的利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创新尚需要实践检验;国际接受程度还不明朗 , 英国甚至明确表示反对 。 按照条约法的规定 , 签署并不等于批准 , 所以该规则的接受程度尚难明确 。 即使其生效 , 其对于航运业的影响 , 也很难评估 , 如汉堡规则 , 实施多年来 , 并未对航运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 。 应从定性研究转到定量研究 , 如对承运人责任加重 , 对其管理成本的增加到底会有多大 , 是否能被我国航运企业所接受 。 让行业各企业积极参与调研;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估不能局限于某一个行业 , 同时应该兼顾不同发展层次的企业 , 另外 , 还应该考察其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 因此 , 只有鹿特丹规则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时候才能被接受 。
积极加入派
此派别以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为代表 , 认为《鹿特丹规则》体现了“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的宗旨 , 即将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的新时代 , 我国应早日加入 。 不加入将不能获得世界上主要海运和贸易国家的支持 , 无法达到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法律统一的目标 , 未来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律将更加多元化 , 这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和运输 , 特别是对我国 , 无疑将面临着更为不利的法律环境 , 给国际货物贸易和运输的顺畅进行增添障碍 。
《鹿特丹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及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较 , 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 , 扩大了承运人责任期间 , 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取消了传统的承运人免责事项 , 提高了承运人责任限额 , 如果该规则生效 , 将大大加重承运人的责任 , 可以预见其对航运业及保险业将会带来重大影响 , 尤其是对一些经营船龄较大、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小航运企业带来的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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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简介 鹿特丹规则是什么】虽然国际社会对《鹿特丹规则》前景 , 即是否能够生效 , 主要航运和贸易国家是否能够批准加入 , 是否能够在国际上发挥重要作用 , 存在不同看法 , 但毋庸置疑的是 , 《鹿特丹规则》必将引发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场革命 。 该公约一旦生效 , 将会对船东、港口营运商、货主等各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带来重大影响;也将会对船舶和货物保险、共同海损制度等带来影响 。 该公约即使未能生效 , 因其代表最新的国际立法趋势 , 其有关规定也将通过渗透进国内法等途径 , 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一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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