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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 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 , 行政色彩浓厚 , 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 , 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 , 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 此外 , 由于部门障碍 , 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 , 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 而不同环节的检测 , 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 。 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 , 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 , 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 。 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 , 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 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 , AA级)等 , 名词繁多 , 增加了消费者识别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 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 , 我国企业一直沿用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 , 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 。 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 , (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 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 , 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的具体措施(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 , 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 , 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 , 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 , 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 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 , 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 确保食品安全 。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1、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 。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 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 强调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 , 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 防止食品安全事故蔓延 。 强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的重要性 。 既要强调食品卫生显然不够 , 又应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 2、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 O倍以上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3、完善《刑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1)《刑法》第143条应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 , 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的 , 处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额10倍以上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2)《刑法》第144条应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1 O倍以上的罚金 。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 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 , 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 ,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 , 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 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 , 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 。 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 取得QS认证 , 确保质量安全 。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 , 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 , 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 同时 , 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 。 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有异议的 , 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 , 从而进一步遏制伪劣食品的蔓延 。 (五)严格执法 ,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严厉打击“黑窝点” , 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 。 制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 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 , 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 , 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睡得安稳 。 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监管 , 明确责任、消除隐患 , 严防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 创建卫生整洁的平安校园 。 (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未来的《药品安全法》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适当分散地企业责任 , 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 , 吸取教训 , 重振旗鼓 ,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共存与双赢 。 否则企业破产后 , 哪有钱赔偿?最后还不是政府买单!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托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 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公众力量 , 将个人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开 , 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 。 产品责任保险 , 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 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 。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药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 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 , 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 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 , 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 。 国家除了强制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外 , 还可以设立食品、药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相信 , 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 “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无疑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起到推动作用 , 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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