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集团判决结果 三鹿集团破产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三鹿集团判决结果 三鹿集团破产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 近些年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 , 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疯牛病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 2008年9月 , 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 , 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 , 全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 近些年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 , 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疯牛病”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 2008年9月 , 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 , 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 , 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 , 并有多名死亡 。 紧接着 , 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22家驰名的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三聚氰胺 , 全球舆论一片哗然 , 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 , 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 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响应机制 , 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彻查各类奶制品 , 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 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 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 2009年2月 , 有着6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 , 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 。

三鹿集团判决结果 三鹿集团破产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文章插图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堪忧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 70%的河流呈黑色 。 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 , 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 。 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 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 , 有的掺杂使假 , 生产假酒、劣质奶粉 , 使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 不按照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 , 从而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 食品生产人员不敢食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 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蓄和运输过程中 , 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 , 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 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中小学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
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 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 , 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 , 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 , 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 。 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 , 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 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 , 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 , 29%的企业无证生产 , 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 , 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 , 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 如何有效解决“家庭小作坊”难题 , 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 (二) 食品安全法制不够健全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 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 , 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 , 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 。 该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 , 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 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 一些有害物资蒙混过关 , 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 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 , 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 。 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 , 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 。 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 , 操作性差 ,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 , 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 , 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 , 操作性不强 。 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 , 法律权威不够 ,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 , 缺乏威慑力 。 如改革开放初期 , 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 , 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 , 打赢官司 , 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 。 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 , 但在经济上却惨败了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 必须加大刑罚力度 , 令造假者倾家荡产、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 。 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 , 执法力度不够 。 (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 权限不清 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清” , 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明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 监督管理部门多 , 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 。 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 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 , 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 , 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