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常住户口(如何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如何办理北京市常驻户口?
1.外省市人员符合《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登记时 , 应向试点小城镇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已婚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退休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明 , 辞职的必须有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 , 失业的城镇居民必须有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试点小城镇对申请人出资额出具的验资报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和凭证;
2、本市农民申请小城镇户口应向试点镇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家庭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 已婚人员出具的结婚证;
(4)试点镇出具的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京郊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京郊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号文(国发〔1997〕20号)精神 , 适应本市城郊经济发展需要 , 促进人口有序向小城镇流动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 加快城郊城镇建设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户籍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试点城镇户籍审批管理工作 。
市政府农林办和市规划、规划、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试点镇的经济发展、人口规模控制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试点城镇人口增长应当与当地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 试点镇总体规划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条本市对试点城镇的人口实行总量控制 。 并纳入全市人口增长计划和规划 。 具体规模由市公安局每年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和市规划计划部门提出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具体指标计划在各试点镇实施 。
第六条登记为试点城市户口的 , 为永久城市户口 。
城镇规划建设试点区域内农民土地被征收 , 需要依法安置 , 或者农村承包地、自留地被原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 , 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 。
第七条在试点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本市下列人员 , 可以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一)在试点城镇购买两居室以上(含两居室)商品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
(二)在试点城镇工作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符合试点城镇人口迁移相关规定的试点城镇常住居民直系亲属;
(4)干部 , 
(二)在平原地区试点镇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在山区等边远地区试点镇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产业的其他省市 , 其聘用的管理人员、1名生产骨干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平原地区试点镇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在山区等边远地区试点镇投资25万元以上兴办企业的个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4)在试点城镇共同生活的有突出贡献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教育、管理人才及其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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