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南京彭宇案( 二 )


来源:百度百科-彭宇判例法是社会的底线 ,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很困惑 , 如果不伸张正义 , 邪恶就会猖獗 。 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 。 更重要的是
请满意 。 第一次看到彭宇案的时候也觉得很可笑 。 第二次第三次也觉得浪费时间 。 但是当我做了一段时间的法人 , 你会发现法律倡导的正义和现实正义是有区别的 。 当年老太太摔倒是事实 , 老太太指认了彭宇 , 所以举证责任落在彭宇身上 , 但彭宇无法举证 , 他必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他在法院门口抱怨 , 媒体大肆宣传 。 的确 , 人们不能再帮助老人了 , 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 但这只是一个没有证据的主观假设 。 假设彭宇帮老人受委屈 。 按照法官的思路 , 如果彭宇不小心碰到了什么人 , 他会帮他们送到医院 。 也是事实 , 表面证据确实 , 但彭宇没有证据证明 。 只能用委屈的形式来表达 。 但这是古代法律的出发点 , 即每个不被法律认可的人都会从自己的一面出发 , 即人性本恶 , 按照老子的说法 。
在这种情况下 , 真相是什么并不重要 。 (仅影响双方)
一审判决中 , 法官对原、被告相撞的事实作出了一些推论和分析 , 并“以常理判断”施救者必须负责 , 背离了主流价值观 , 引起舆论哗然和公开批评 , 致使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
就算是凭经验之类的认定彭宇撞上了 , 那也不要得过且过 。
责任就是责任 , 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 。 半补偿到底是什么?(彭宇赔偿40%)
假设 , A和B有恩怨 , 最近恰好又矛盾了 。 然后 , B被谋杀 , 但A没有证据表明他不在犯罪现场 。 (例如 , 独自在家睡觉 , 没有目击者) 。
A能不能以“常识判断”为由判15年徒刑?(死刑减半) , 这是扯淡!
在实际案件中 , 有时没有直接证人或物证 , 但大量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 , 但嫌疑人拒不认罪 。 那么 , 法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认定有罪 。 (这不是减半的问题)
因此 , 尽管彭宇案
已经过去 , 但是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是巨大的!

导致大多数的善良人不再敢做好事 , 就怕说不清楚 , 被讹诈 。 (特别是有个典型的案例在前)

这种“见死不救”似乎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 。 很多人举南京的“彭宇案”为例:彭宇做好事吃了官司 , 赔了钱 。 所以 , 做好人好事要认真考量 。 彭宇不应该说是“做好事”吃了官司 , 法律制定的本意一定是扬善惩恶的 。 彭宇案中 , 一审法官认为“从常理分析 , 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 但双方都不存在过错 , 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彭宇承担40 % 的责任 。 二审双方和解 , 彭宇承担10 % 的责任 , 赔偿10000元结案 。 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 但这个案件问题出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没有证据证明 , 而依靠并非常理的“常理分析”认定事实寒了大家的心 。 认定事实要讲证据 , 法院没做到这点 , 应该说判决是有问题的 。 这个案件本来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来纠正 , 但是为了“面子” , 各级法院选择了“做工作”让当事人调解 , 并对调解结果保密 , 从而失去了向社会解释法律扬善惩恶本意的机会!让社会产生了误解 , 以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 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 媒体在彭宇案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但是这种推波助澜由于导向错误起了很坏的作用 。 为了抓眼球 , 媒体假设彭宇是做好人好事而吃了官司 , 从而直接导出“好人没好报”!假设彭宇真的碰倒了老太太呢?这种情况没有媒体去考虑 。 多数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兴趣 , 也没有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 , 只是一味地去迎合大众的心理 。 社会上出现大量“见死不救”的事例 , 难道媒体没有责任?! 但是 , 我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导致我们现在“见死不救”的理由 。 真正的理由是现实中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遵守规则的吃亏 , 破坏规则的受益!由此及彼 , 大家都要衡量做好人的风险 , 于是选择了“旁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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