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潜入租客房间误触暗器身亡,家属倒打一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那么古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在古女士对王先生死亡的结果起决定工作用的 , 就是古女士放置的那一盆水 , 这一盆水是否是一种过错?那当然不是 , 古女士有这么一个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可知 , 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 , 对房子拥有四大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 但当房东把房子租出去以后 , 房东就已经把使用权剥离出来 , 用金钱暂时交换给了租客 , 拥有使用权的古女士 , 在房子内做什么都是自由的 。
也就是说即使古女士在卧室里放上10盆水也没有错 , 何况古女士有放水的正当性——为了确认自己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 , 反而是对房子不再具备使用权的房东王先生 , 利用自己手中的钥匙进入出租房 , 这属于严重侵犯古女士的隐私权 ,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
此外王先生也违背了两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 当时两人合同中就做了一个明确的约定:古女士可以对出租房的房门换锁 , 在没有古女士的同意下 , 王先生不可能进入古女士的出租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违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基于古女士没有过错 , 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这个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因此古女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王先生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所有诉讼请求 , 这也回答了开头的那个问题 , 即使是房东 , 当房子的使用权不属于自己时 , 也必须要尊重租客的隐私 , 租客也尽量选择温和的手段来提醒对方 , 避免冲突 , 如此才不至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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