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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自然存在的权利 , 它的存在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私密空间不被侵入的权利 , 不过这个权利时常很难得到保障 , 尤其是在房东与租客之间 , 在一些房东看来 , 自己的房子想进就进 , 但租客认为房子被自己承租以后 , 任何人都不得擅入 , 这中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四川成都的古女士就遭遇了房东经常性进入房间的困扰 , 古女士通过中介承租了王先生的房子 , 本来双方除了交付房租、水电的费用时再无任何交集 , 古女士作为一个女生凭借拥有的敏感度 , 却在住了一段时间以后 , 感觉到了卧室中的异样 。
比如说原本拉开的窗帘被重新拉上 , 或者桌子上的东西被挪了位置 , 甚至是认真铺好抚平的床却有了皱褶......这些都是很细微的不同点 , 却让古女士汗毛倒竖 , 有时候甚至会想 , 万一哪天有人藏在她床底下 , 半夜在出来行凶 , 这怎么办?
她和闺蜜说了自己的烦恼 , 闺蜜建议她买个摄像头 , 这样就能知道是不是有人真的进了她的卧室 , 不过古女士觉得摄像头反而有完全暴露隐私的风险 , 因此决定想别的办法 , 最终她选择在卧室门上放一盆水 , 只要对方推开 , 水盆就会落下 , 砸中对方 , 堪称“暗器” 。
之后每天出门上班前 , 古女士都会把卧室门稍微打开 , 然后把水盆顶在内侧门顶 , 这样从外面看 , 就只能看到卧室门没有被关严实 , 但看不到顶上的水盆 , 这么放了几天以后 , 水盆都没有异常 , 古女士正要放下自己的怀疑 , 却出事了 。
古女士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家 , 一进门就大吃一惊 , 只见到自己的房东王先生倒在她的卧室门前 , 水盆里的水淋了他一身 , 水盆早就掉到了不远处 , 她连忙打电话叫救护车 , 同时报警 , 救护车赶到医生当场宣布王先生死亡 , 古女士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
警方调查以后 , 根据现场和法医的结论 , 得出了前因后果 , 原来是王先生私自开门进入出租屋 , 又一把推开古女士卧室门准备进入 , 就在这时门上的水盆直接扣在了他的头上 , 王先生被吓了一大跳 , 慌乱之中一下脚滑倒地 , 头刚好磕在了茶几上 , 就此人事不省 。
由于水盆是古女士放的 , 那么她是否需要为王先生的死负刑事责任?可以知道的是 , 古女士确实是故意放置了水盆 , 不过她的目的只是想要确认是否真的有人进了她的卧室 , 不在于要致人死亡 , 因此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由于一个水盆扣下也会杀死人的结果 , 是她没有办法预见 , 也未能预见的 , 这不算是一种过失 , 因此古女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警方认为这完全就是一场所有人都未曾料到的意外事件 , 因此在所有程序都走完以后 , 放古女士回了家 。
古女士提心吊胆了一段时间 , 好不容易回家 , 大松了一口气 , 却没有想到麻烦才真正开始 , 王先生家属哭天抢地 , 认为这件事古女士有错 , 要不是她在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 , 王先生怎么会死?于是把古女士告上法庭 , 要求古女士赔偿各项损失高达72万元 。
古女士大喊冤枉:“要不是他进我的卧室 , 又怎么会被水盆砸到 , 又怎么会死?凭什么要我赔偿?”那么古女士需不需要进行赔偿?这里就要说到过错责任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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