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发生了什么( 四 )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答复:本案从送检绳子上提取的标本不是血液细胞,而是脱落细胞,且检出混合基因型的位置是犯罪嫌疑人在绳子上用力打结的部位;被害人王小丹及其父亲王彬的DNA分型没有在该绳子上检出的原因,首先并不能否定该绳子没有二人的DNA,只是现有技术没有能检测到,峰值低不能确定,其次没有检出被害人王小丹的DN 分型的原因存在有多种,如接触点产生尸油容易腐蚀,人体差异等因素影响 。庭审时王彬证实由于绳子较细,用该绳子装菜刹车时勒手会戴手套 。对绳子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艳的DNA分型,暂未检出王小丹、王彬的DNA分型得到了合理解释 。
关于被告人付某艳翻供的问题 。被告人付某艳从第六次讯问起开始否认杀人事实,翻供称现场情况是其母亲刚好路过王小庄看见现场情况告诉他的,母亲还说孙某旗过来让他躲躲 。
本案中,付某艳的母亲证实,其没有去过命案现场,只是听别人说王楼大队杀个人,不认识孙某旗,也没听说过这个人 。孙某旗证实,王小丹被人杀死,付某艳跑了,自己从看守所出来后,没有见到过付某艳及其家人 。
经查,付某艳到案后分别于(侦查阶段)2011年12月9日(2次)、12月24日、2012年2月7日和(审查批捕阶段)2011年12月21日、2012年2月29日作出六次有罪供述,其间,公安机关并未对付某艳家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涉案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重要证据丢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12日、5月1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8月21日之后付某艳开始翻供 。故付某艳在作出有罪供述期间不存在对其家人威胁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所作有罪供述客观、证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同时,法院驳回了检方对其强制猥亵罪的指控,“付某艳到案后,始终对实施猥亵的事实未予供认 。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其对王小丹实施了猥亵行为 。”
法院最后认为,付某艳杀害未成年人并杀人后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潜逃十余年,当庭拒不认罪,应依法惩处 。付某艳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中丧葬费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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