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四 )


(二)、协和公司《04年董事会决议》确定被告人何平应该获得的奖金, 在被告人何平任期内仍然有效 。 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1、该文件确定的薪酬计算标准和制度在2004年之后从未得到改变 。
2004年3月7日, 协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4条明确说明:“讨论通过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确定如下原则: 3、奖励标准为以2004年净利润600万元为基数” 。 在这里, 以600万元为标准确定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规定, 已经上升到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原则的高度, 具有在今后普遍适用的效力, 而在2004年之后, 协和公司董事会从未对此再进行讨论并作出过更改 。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 如果董事会未设定新的目标, 为保证劳动者能够依照规则获得期待利益, 原有利润目标应沿用 。
2、按照协和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计算管理人员薪酬, 对协和公司管理与发展实际上是有利的 。
自2004年之后, 协和公司董事会从未再就薪酬计算的利润目标进行讨论, 而该公司在实际上获取的利润早已远远超过上述董事会2004年所确定的作为计算薪酬标准的目标利润(600万元), 尤其是何平任职于协和公司以来, 更是如此 。 因此, 按照《2004年董事会决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 在数额上显然低于按照此时实际利润确定的绩效奖金, 为协和公司节省了巨额的资金 。
3、按照协和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计算管理人员薪酬, 从制度的角度看, 对被告人何平在大体上是公平的 。
当公司的利润情况发生变更, 原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及时调整目标从而维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及保护股东利益, 实现劳动者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但是, 在新的规则并未制定的情况下, 因不能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无偿地或者以很低收入为公司付出劳动, 只能按照原有规则为其计算薪酬, 这样才在基本上符合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 。
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津南检刑诉【2010】95号)承认协和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 这一点从该起诉书将协和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列为本案中的重要书证以及相关的陈述, 就可以看得出 。
综上, 作为职务侵占罪, 股东利益和企业管理者利益之间界限的厘定至关重要, 不能要求企业的管理者主动让渡自己的利益为股东的责任买单 。 如果以2008年未设定利润目标从而否定2004年决议的继续适用从而剥夺何平可以期待的巨额奖金, 很明显对于作为劳动者的何平来说是不公平的, 更不能以此为基础认定何平构成犯罪 。
(三)、何平所获奖金不仅远低于公司董事会所制定的分配利益, 且何平的业绩超出前任, 但所领取的年终奖励却低于前任, 不可能侵犯公司利益 。
何平在2008年度应得的奖金数额为440.499万元, 而何平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却没有从协和公司领取任何年终奖金, 在两年间仅从协和公司领取了87万的绩效奖金, 远远低于按照董事会决议其本人应该领取的数额 。 此外, 何平的前任为韩忠朝, 其于2001入职 。 根据公司的年终奖励发放表, 在2006年韩忠朝所领取的2006年度年终奖励为130万元, 而何平在公司工作的20个月期间, 总共领取的奖金数额仅有87万元, 甚至低于韩在任期间一年所领取的年度奖励数额 。 而在2006年之后, 协和公司董事会从未出台任何文件变更过总裁的薪酬管理体系, 也即是说, 据以决定韩忠朝与何平应得奖金数额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 。 同样的总裁职务, 反而领取奖金少的何平却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罪, 而领取奖金多的韩忠朝却被认定为正常领取薪酬, 凸显出对何平职务侵占罪的指控错误 。 更何况, 何平在职的2008年期间, 公司的利润增长高达135%, 是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大利润增长, 在这样的优异业绩的背景下, 领取少于前任的奖金却被指控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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