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六 )


(1)协和公司股东之一(大股东)中源协和公司对何平领取月度绩效工资在财务上予以实际的认可 。 何平等协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所实施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所领取的月度绩效奖金, 已经由协和公司会计依法计入公司财务账册, 真实的反映在提交股东审阅的财务报表中, 大股东中源协和公司在对其认可之后, 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提交公众阅览 。 而且, 何平领取的绩效奖金已经计入中源股份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 经公司股东审议通过 。 可见, 何平等协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月度考核绩效并领取奖金的情况, 实际上在事后得到了公司大股东中源协和公司的认可 。
(2)股东之二(小股东)血研所的代表也认可了被告人何平等领取月度绩效工资的情形 。 另一个股东(小股东)血研所的股东代表方健参与讨论并确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方健亦在2008年2月18日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的《关于月度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请示》上签字认可 。 其作为小股东进行公司管理的代表在请示上的认可, 自然代表小股东的认可 。
(三)、何平没有非法占有协和公司的资金 。
对此, 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平所谓非法职务侵占的数额, 远远低于其在协和公司任职期间应该获得的奖金 。 如前所述, 按照协和公司《2004年的董事会决议》所确定的管理人员(包括总裁)薪酬计算标准, 通过计算, 可知何平2008年度应得的年终奖金数额应等于或大于440.499万元 。 如果再加上2009年任职期间应获得的奖金数额, 那就会更高 。 显然, 被告人何平所谓的职务侵占数额, 远远低于其应获得的奖金数额, 根本谈不上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物 。
(2)被告人何平获得月度绩效工资, 并未违背协和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 也并未降低对自己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 被告人何平自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获得月度绩效工资, 并非是简单地每月从单位拿钱, 也不是简单地将本该年底发放的奖金在每月给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相反, 被告人何平等人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在每月确确实实地通过严格的绩效考核, 根据实际的考核结果给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 因而被告人何平获得月度绩效工资, 根本就谈不上非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
基于以上原因, 可以看出, 何平等高管讨论通过《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协和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授权, 在董事会所设定利益范围之内通过合法程序所制定的公司管理规章, 合法有效 。 何平等高级管理人员据此领取月绩效奖金获得了全部股东的认可, 是完全正当的 。 何平根本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 。 因此, 何平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
三、何平在主观上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协和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 但是, 结合本案的案情来说看, 被告人何平在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协和公司财物的犯罪目的 。
1、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是集体决策, 何平没有授意他人实施的行为 。
起诉书指控“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 采取召开总裁办公会讨论的方式…… 。 ”上述指控无事实依据, 四名被告均当庭否认何平有对他人授意的行为, 总裁办开会审议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系集体决策行为, 何平无授意他人的行为 。
2、本案各被告人的证言相互印证, 协和公司总裁办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是为了保持公司高管团队稳定, 促进公司发展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