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高子程
2010年1月22日
蘅芷清芬:陈瑞华教授该向哪“转”?大教授陈瑞华说:“被告人要向左走, 律师非要向右走, 这不是开玩笑吗?”“二审时, 李庄都已经认罪了, 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 还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 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局面,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 。 ”“搞哗众取宠的演说 。 ” 陈教授观点的核心或叫中心思想是:陈有西、高子程为李庄做无罪辩护是错误的, 南辕北辙的, 可笑的, 搞哗众取宠的演说 。
乍一看, 被惊吓住了, 怎么陈有西、高子程二位律师就这水平啊!内心隐隐作痛 。 但是, 仔细品味、思索、分析之后, 恍然大悟, 茅塞顿开, 原来这是一个脑筋急转弯的问题 。 原来是一个十分可笑的人, 自作聪明, 去笑话两个并不可笑的人 。 贼喊捉贼呀, 真是可悲 。 窃以为, 究竟谁错误, 谁可笑, 谁哗众取宠, 则刚好相反 。 呜呼, 悲哀呀悲哀, 同是法律人, 差距咋就那么大呢!现作以下剖析:
第一.《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 请问陈瑞华, 只有李庄的“有罪供述”, 没有任何一点有罪证据, 你也叫陈有西、高子程律师去做有罪辩护, 保持同一方向、向左或向右走吗?律师是依法, 依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辩护的 。 陈教授怎么连“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的法条都忘了呢?陈有西做无罪辩护何错之有?他的行为和哪条法律相悖了?到底是陈有西律师在开玩笑, 还是你陈瑞华在开玩笑?到底是谁在哗众取宠?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第二.陈大教授可能知识太多, 用起来有一点串邦 。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承认就可以认定 。 代理人则不宜提出不同意见, 因为“自认”是证据之王 。 在刑事诉讼中, 光有当事人的认罪是不能定罪的, 必须要有证据 。 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有一个盗窃犯在狱中交代自己曾杀了一个人 。 警方在破案时, 不知被杀者的名字, 也不见尸体, 也未见到凶器, 也没有证人, 一句话, 就是没有任何证据, 只有口供 。 结果法院未定其杀人罪 。 请问陈大教授, 只有李庄的认罪口供, 没有犯罪证据, 陈有西做无罪辩护可笑吗?
第三.现世中有活生生的例子:赵作海多次认罪, 承认杀人, 也不上诉 。 其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 现在事实证明, 律师是正确的 。 按陈瑞华的逻辑, 赵作海要向左走, 其律师非要向右走, 这就是开玩笑, 这就是南辕北辙, 这就是哗众取宠的演说 。 如果按陈大教授的逻辑, 做有罪辩护, 与赵作海保持一致, 才正确, 才不是开玩笑, 才不是南辕北辙, 才不是搞哗众取宠的言说 。 陈瑞华教授, 请你认真想一想, 你自己是不是很可笑?是不是在哗众取宠?
第五, 含着聪明装糊涂 。 难道陈大教授真的不知李庄是真认罪还是假认罪?如果真不知, 还有什么资格谈论辩护策略?专家学者精英们, 这还用论辩吗?像这样的小儿科还用浪费那么多时间和笔墨吗?一目了然的道理、情理、法理还需要再辩吗?不要把简单的道理故意复杂化 。 我们都非常尊敬陈有西律师, 他在非常时期, 临危不惧, 亲临一线, 为中国法治进步而战 。 他慷慨陈词, 智勇双全, 临场发挥, 辩护精彩, 赢得了人们的敬佩和尊重 。 听到有人笑话陈有西, 讥讽他精彩成功的辩护是开玩笑, 我的朋友都很气愤, 都表示坚决支持有勇有谋的中国脊梁陈有西律师 。 他们, 有的说:“羊圈里跳出驴来, 混充大牲口 。 ” 有的说:“贼喊捉贼的人, 无知充有知的人, 最可笑 。 ” 有的说:“站着说话不腰疼, 鸡蛋里挑骨头, 不可理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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