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七 )


协和公司高管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将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挂钩的这种方式, 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的发展 。 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均供述, 当时认为绩效考核制度可以让公司高管踏实的为公司服务, 同时何平考虑到绩效考核制度能助其更好的管理公司 。 另外, 《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明确表明, 公司高管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了提振士气、配合全员营销方针, 进而完成协和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工作指标, 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 因此, 何平主观上是为了公司利益, 而非个人谋利 。
3、公司经营情况客观上需要通过绩效考核制度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这与被告人证言相互印证, 何平作为董事长是制定管理层绩效考核制度并落实的责任人 。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2007年7月15日, 中源协和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附件1《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第三条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四)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落实和完善
“由于受近几年来控股股东变动频繁, 经营管理团队不稳定等因素影响,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得到及时完善, 公司内部管理较为粗放 。 由于受原控股股东的内部纷争, 干细胞产业远离本部, 干细胞产业内部人控制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对核心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在2006年的控制一度失控 。 ”
第四条 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相关责任人
董事长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先行建立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 。 (本案中, 协和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的实施时间正是在2008年1月1日)
第六条:“近几年来, 由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变动频繁, 管理团队不稳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公司的各项治理制度没有得到及时完善和有效落实 。 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改进和提高 。 ”
中源协和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2007年9月4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6月6日多次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 要求中源协和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母公司中源协和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包括协和公司)的管理 。 被告人何平作为中源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根据中源公司整改要求, 在子公司协和公司首先落实整改措施, 与其他高管人员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并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 其这一举措, 是符合上海证监局对中源协和公司的整改精神的 。
以上事实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 即公司存在管理团队不稳定因素, 何平作为中源协和公司代表在协和公司履行其大股东代表的职责, 保证大股东政策, 意图的落实 。 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是为了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 促进公司发展, 而非个人谋利 。
4、何平任职于协和公司期间所应得到的奖金, 远远高于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指控其职务侵占的资金, 其不可能考虑放弃高额的合法收入, 却以非法手段获取低额的财物 。
如前所述,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薪酬制度, 何平应得奖金仅2008年一年就至少为四百多万元, 对于一个熟悉公司运作和财务制度、有丰富公司经营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 放弃通过合法程序和手段可以获得的巨额奖金, 却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远远低于该奖金数额的本公司资金 。 这不符合一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思维, 也不符合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取薪酬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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