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被关停,“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成为迈出维权第一步的关键( 三 )

律师说法

首先 , 什么是起诉期限?它与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依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 。 所谓起诉期限 , 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 它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 , 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 , 不能中断或者中止 , 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 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 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 , 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 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而且 , 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 , 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但这是基于行政协议的履行之诉与民法上的合同履行之诉有诸多相同点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 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 , 仍然要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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