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下发通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先查验!( 三 )

(一)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 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且分户验收合格 , 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查验工作 。 房屋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查验条件后 , 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

四、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

五、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 , 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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