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下发通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先查验!( 四 )

六、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 。 双方有约定的 , 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 , 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 。 购房人与建设单位须查验后 , 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 。 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 , 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

七、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 , 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 , 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 , 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 。 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 , 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 。 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 , 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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