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范围( 三 )


(一)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四)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
(五)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 。 第十条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其他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第十一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 应当减收、缓收或者免收鉴定和复核裁定费用 。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经费 。 第三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 , 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 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 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中介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 ,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 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人员 ,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依法承担质证义务;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书;
(五)不得购买所鉴定的涉案财物;
(六)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鉴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证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 第四章 价格鉴定的程序第十七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
(三)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

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范围

文章插图
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1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 , 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 , 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客观公正 , 维护公共利益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 , 适用本条例 。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已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 , 对各类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与无形资产、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为非营利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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