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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阵子 , 物业一辈子
小区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
是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不过 ,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之间
因各种问题产生矛盾的现象
时有发生
甚至一些情绪激动的业主
坚决不交物业费
那么 , 业主“理直气壮”
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通通成立吗?
小张买了个新房
心里美滋滋
等自己老了成了老张
到这儿来养老也不错
然而 , 小张还没来得及畅想
自己将来的幸福生活
就收到了来自物业公司的催缴单
小张很奇怪:
房子我又没住 , 凭啥让我交物业费?
于是
小张撵走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撕碎了缴费单
继续畅想自己将来的幸福生活
却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小张纳闷儿:
房子空着还要交物业费
【美凯龙|房子空着没人住不用交物业费?业主维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文读懂!】这钱岂不是白花了?
而且
物业公司也根本没尽到职责!
于是 , 小张气鼓鼓地
向法官罗列了物业公司
在服务过程中的三大“罪状”
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 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 , 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 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承办法官通过对现行法律的适用
向小张进行耐心细致地解释
并对双方讲解《民法典》的规定
小张终于明白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物业公司也意识到
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终该纠纷通过
双方和解的形式落下帷幕
1、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情况下 , 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情况下 , 全体业主可以拒交 , 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 业主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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