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判刑的( 二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 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第二条刑法diyi百四十条、diyi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diyi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 未经处理的 ,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
第三条经省ji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认定为刑法diyi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 , 可能贻误诊zhi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zhi超出规定范围 , 可能造成贻误诊zhi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 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
第四条经省ji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 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应认定为刑法diyi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 ,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 , 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 ,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刑法diyi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 , 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刑法diyi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zhi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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