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判刑的( 五 )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 , 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 , 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 , 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 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 , 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 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 , 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 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 , 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 ,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 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 , 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 ,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 , 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 , 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 , 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 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 ,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 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 , 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 , 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 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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