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企业限期关停退出的通知,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吗?
前言:近年来 , 全国范围内的环保整治活动火热进行 , 最近遇到砖厂的环保整治的法律问题 , 某地政府下达关停退出通知 , 受案企业不服 , 将行政机关告上法院 , 被告庭上辩称 , 限期关停退出通知是预备性行为 ,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不具备可诉性 , 那么 , 限期关停退出通知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 , 具备可诉性吗?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6日被告岳塘区政府作出潭岳政通(2014)3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岳塘区生态绿心地区页岩空心砖厂(第一批)依法退出的通知》 , 该通知确定指方砖厂、翰林砖厂、湘华砖厂为其辖区内生态绿心地区页岩空心砖厂第一批退出企业 , 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动关停 , 2015年2月1日前主动退出 , 对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 , 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 , 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 , 将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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