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企业限期关停退出的通知,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吗?( 三 )

法律分析

2014年12月26日被告岳塘区政府作出潭岳政通(2014)3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岳塘区生态绿心地区页岩空心砖厂(第一批)依法退出的通知》 , 该通知确定指方砖厂、翰林砖厂、湘华砖厂为其辖区内生态绿心地区页岩空心砖厂第一批退出企业 , 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动关停 , 2015年2月1日前主动退出 , 对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 , 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 , 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 , 将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 。 由于该通知明确要求三原告企业按期关停、退出 , “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 , 将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 , 因此 , 可以认定该通知对三原告企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 , 是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 本院对被告岳塘区政府关于该通知是预备性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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