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判决,设计费应分合同内外有别的上诉状( 四 )


五、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被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 , 未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 武断作出就严重违约行为另行起诉的错误裁判 , 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
合同2.2条的规定 ,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 , 但仅提供部分设计成果 , 存在违约;第4.2.8条约定 , 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主案设计师至少到场8次 , 设计单位总负责人至少到场3次 , 存在违约;合同附件一的约定 , 第二、第三阶段完成时间分别为30天、40天 , 但被上诉人却于2020年3月23日提交了概念设计方案 , 于2020年1月10日提交效果图设计成果 , 于2020年11月2日提交的施工图 , 显然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
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 , 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但被上诉人并未举证其不存在前述的违约行为 , 故 , 一审法院在裁判本案时 , 应直接考虑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 ,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自由裁量权 , 应当就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行为进行评判 , 酌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 , 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 。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基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上的个人签字 , 在无其他直接证据以印证合同外面积及单价的情况下 , 径行作出由上诉人而非张上承担严重后果的判决 , 明显错误 , 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 , 作出公正判决 。
此 致
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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