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装修入住后妻子患白血病身亡,丈夫索赔200余万,法院咋判( 三 )


2、家具厂制作安装完相应家具后 , 程先生一家便相继出现了干咳、咽喉发炎等症状 , 其所使用的板材同样存在环保问题 , 这是显而易见的 。
而且家具厂提供的板材取样送检报告 , 也无法证明与涉案房屋的安装材料是同一批次的 。
3、环保公司当初承诺经过其治理后 , 空气质量会优于国家标准 , 并提供了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等级证书 。 程先生说 , 自己就是基于其承诺 , 才委托其进行空气治理的 。
但环保公司的过错就在于 , 经过治理之后 , 房屋内的异味却一直存在 , 环保公司也并未提供书面的治理检查报告 , 便告知程先生空气治理已经完成 。
这种行为 , 致使程先生一家误以为案涉房屋的环境治理合格而继续居住 , 最终导致唐女士患病身亡 。

程先生称 , 在一审阶段提交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足以证实室内空气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 , 可以认定装饰公司、家具厂的行为造成了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 , 而环保公司的治理行为并未起到任何效果 , 却误导程先生一家继续居住 , 过错明显 。
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检测报告“仅报告了室内空气的甲醛等气体数据 , 但并未详细载明室内家具布置、污染源种类、测试对比的数据分析情况” ,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
事实上 , 该检测报告的第2页、第3页均清楚载明了每个房间的名称(采样点名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以及家具摆放的位置等 , 足以确定污染源 。
而程先生委托环保公司所进行的环境治理 , 也是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房间进行的全方位、360度、无死角的环境处理 。 但治理结果显然不符合约定 , 也几乎没有任何效果 。
据此完全可以看出 , 三被告均有过错 , 存在损害行为 。 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 。
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一审法院认为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甲醛超标与唐女士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故驳回了诉求 , 该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明显不当 。
程先生认为 , 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或产品质量纠纷 , 而应当是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事发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 , 故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 ,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 , 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由此可知 , 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 程先生作为原告方、受害人 , 无需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 也无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该举证责任 , 应当由本案的三位被告承担 。

程先生说 , 自己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 , 证明了涉案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事实 , 其系各被告的行为所导致 , 即已经证明了损害行为及损害后果 。 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应由三被告举证证明 。
很明显 , 三位被告均无法证明唐女士患病与甲醛超标没有因果关系 , 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适用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究竟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 还是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将直接影响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 程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 , 对本案应属污染环境纠纷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
程先生主张 ,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环境 ,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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