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装修入住后妻子患白血病身亡,丈夫索赔200余万,法院咋判( 四 )


而“总体”是由多个个体所组成 , 而这个个体 , 就是每个家庭所居住的房屋 , 同样应该是生态大环境这一总体的组成部分 。
而且这个小环境(意指居住的房屋) , 也是由空气、光线、声音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 , 作为每个人长期居住的空间 , 同样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
因此 , 程先生认为 , 《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环境 , 不仅指公共环境中的生态环境 , 同样包括了室内生活、居住的环境 。

另外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可知 , 民用建筑工程中 ,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污染 , 均视为室内环境污染 。
由此可见 ,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中 , 室内环境 , 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调整的范畴 , 因室内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纠纷 , 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同时在二审期间 , 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 , 请求法院指定第三方权威机构 , 对案涉房屋进行甲醛、苯、TVOC环境质量的复测 。
至于在复测申请中是否进行污染物来源的检测问题 , 程先生表示这个问题应当由三位被告举证证明 , 因此并不在申请检测的范围中 。
三位被告的面对程先生的上诉理由 , 其答辩内容基本和一审一致 , 坚称自己不存在损害行为 。 另外关于程先生主张本案应属污染环境损害责任纠纷 , 也并不认同 。
一致认为 , 程先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否则 , 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二审法院认为 , 因程先生的上诉理由中涉及到案由的问题 , 这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因此首先对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 进行了评析: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 , 所称的“环境” , 应当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属性 , 该环境遭到污染或破坏 , 损害的是众多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 , 或公共利益 。
但本案是因程先生居住房屋的室内空气甲醛超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 被污染的仅是个人居所的室内空气 , 是特定的、专属的部分 。
从属性上看 , 并不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特征 , 从损害结果上看 , 也仅仅损害到了特定主体的利益 。
程先生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解释和范围上的理解 , 并无法律依据 , 也无立法上的相关支撑 , 因此不予采纳 。
因此 , 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并无不当 。

至于装饰公司、家具厂以及环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
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原则 , 应由程先生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 即:
1、因装饰公司的墙纸、家具厂制作的家具造成了室内甲醛浓度超标的事实 , 以及环保公司存在空气治理服务不达标的事实 。
2、在上述事实均能确定的情况下 , 仍需举证证明该事实与唐女士患上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结合本案情况及在案证据 , 评析如下:
首先 , 程先生提交的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 , 仅载明涉案房屋的次卧及儿童房的室内空气含有污染物甲醛 , 且高于民用建筑工程种类Ι类标准要求 。
但并未载明具体的污染源 。
因此仅根据该检测报告 , 无法确定次卧及儿童房空气中的甲醛 , 具体来源于哪一个或哪几个物品以及各自的浓度和排放量 。 因此仅凭该报告 , 无法证明装饰公司、家具厂、环保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污染源的事实 。
即 , 各被告是否存在具体的损害行为 , 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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